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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法官居中调解 企业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23-05-26 16:23:00


    2023年4月20日,济源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了原告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电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河南某电化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254585.07元。

    为快速解决双方纠纷,承办法官张清琴收到案卷后随即联系双方代理人进行庭前调解,经核对账目被告对原告主张款项中的200000元存在异议,认为双方未签署以货顶账协议、该笔款项并未入账,对账期间被告要求原告出具关于该款的发票情况说明以便公司入账所需,后双方对该款项再次核对账目。在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协商下,原告积极配合出具了相关佐证材料,双方当事人在给付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在具体支付时间上,双方再次产生争执,承办法官张清琴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系,在调解过程中,被告称现如今公司还未复工,公司资金不足以支付原告诉请的货款,待复工后支付货款,承办法官考虑到因疫情原因被告未复工的实际情况,再次与原告进行沟通,后原告同意将还款日期适当进行延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最终的调解结果既维护了原告权益的实现,又未对被告复工复产造成障碍,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满意。

    为促进涉企买卖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公正、高速处理,济源市人民法院将该类型案件统一由民二庭两名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办理,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快速解决企业纠纷,切实保障企业权益实现,从而进一步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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