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有序化解,实现济源破产审判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济源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企业破产前服务】企业破产前服务是指对当事人申请或执行阶段发现的可能符合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条件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立案前,通过人民法院依托济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为困境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咨询、企业状况识别、程序指引等服务,促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经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济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开展破产前服务。对需要破产立案的,由济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中的专业指导人协助当事人完成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条【工作内容】依托济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引导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实现企业破产前与破产审判的有机衔接,推动矛盾纠纷以多元方式妥善化解:
(一)为企业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破产法律事务咨询;
(二)识别企业状况,了解、梳理债务人营业、资产、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等情况;
(三)分析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指导当事人选择破产或者强制清算程序,协助当事人完成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四)指导企业开展脱困自救和庭外重组;
(五)其他服务工作。
第三条【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委托济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开展破产前服务的,应当制作企业破产前服务移交函,并附案件主要材料。
第四条 【专业指导人】济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人民法院要求,通过摇号或轮候等方式选定专业指导人开展具体案件的企业破产前服务。
专业指导人在开展具体案件的企业破产前服务时,应当制作工作底稿;破产前服务工作完成后须根据工作底稿制作书面意见。
第五条【结案方式】济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专业指导人对当事人或执行阶段发现的可能符合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条件的案件,按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认为企业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引导当事人调解或撤回申请;当事人坚持要求通过破产程序解决的,终结前服务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审查;
(二)认为企业无重整价值或无重整、和解可能的,可引导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服务并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审查;
(三)认为企业有重整价值或重整、和解可能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参与前服务。达成初步方案的,作结案处理并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无法达成初步方案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第六条【情况报告】济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专业指导人在前服务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意见、处理结果及理由等情况,连同案卷一并移交人民法院。
第七条【工作期限】企业破产前服务的期限为二个月,从人民法院移送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同意或案情需要的,报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八条【业务指导】人民法院应加强与济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前服务工作在处理企业破产纠纷中的程序引导、矛盾化解等作用并及时总结经验。
第九条【监督考核】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济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专业指导人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提供必要协助。
济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专业指导人的履职情况纳入破产管理人的考核指标建议。
济源市人民法院 济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