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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发布时间:2022-11-01 08:19:40


    10月28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向未成年被告人小郭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自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以来,济源市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日,被告人小郭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被害人小苗约出来,伙同他人对小苗进行殴打,将小苗的一部手机抢走。后小郭将手机变卖,赃款予以挥霍。

    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小郭在校学习成绩不好,从学校退学后,小郭的法定代理人未能严格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疏于对小郭的管教,对小郭不当交友未予关注、提醒,对小郭长期在外居住未予监护、制止,对小郭实施违法犯罪监管不力。作为监护人,在主观上忽视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未能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一定程度导致其误入歧途,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官说法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或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在本案办理中,法官了解到,小郭16岁退学,进入社会后结交不良青年,长期在外住宿不归。小郭的监护人未能严格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济源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小郭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包括家长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责任。济源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成为未成年人误入歧途、违法犯罪的主要家庭因素。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要依法带娃,充分履行监护责任,及时纠偏、防患未然,为未成年人撑起家庭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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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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