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想兼职的网友打电话
帮助介绍添加“客服”QQ
就可以按人头赚返利?
是轻松挣钱的好工作
还是电话引流“搞诈骗”?
一位青葱少年的犯罪迷途
带你了解兼职刷单骗局的上游环节
年轻朋友们一定要擦亮双眼
这种高薪兼职可不能做
案情回顾
“您好,我们是xx同城的工作人员,你投递的简历已通过,我们这是给淘宝店铺做销量刷好评的,一单18-30元左右,一单一结算,有这方面意向的话,请添加客服QQ,详细了解情况。”
2021年6月份的一个下午,靠着上线提供的简单话术,
不满17岁的张某第一次尝到了赚“快钱”的滋味。当时,张某辍学在家,跟着比他大五岁无业青年赵某在无锡打工。因为没有路费,赵某在“蝙蝠”APP找了个打“引流”电话的活儿:只要帮上线拉一个QQ好友,就可以赚40元。当天下午,张某等人打了将近200个电话,每人非法获利六七百元。
回到济源后,张某觉得这个生意比打工挣钱来的快,就伙同赵某以及新加入的王某,于2021年7月至9月期间,在济源多个宾馆冒充“xx同城”客服人员,通过专业话术联系诱骗在xx同城发布求职信息的应聘人员,让其添加上线提供的QQ号,导致多名被害人受骗。三人根据添加QQ号的数量从上线处取得报酬,累计从中非法获利139128元。
为了增加人手,张某等人以每天100元的兼职工资,先后拉来十多个年纪相仿的朋友同学共同拨打“引流”电话。这些被拉来兼职的朋友打完电话一两天后,因为通信异常,电话卡往往会被电信部门封停。期间,张某在宾馆楼下吃饭时偶遇朋友,朋友好心提醒他这是“搞诈骗”的违法行为,赵某非但不领情,还和朋友闹了矛盾。
庭审实录
因张某年幼辍学,长期跟随年长6、7岁的社会青年玩耍,缺乏分辨能力,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还不到17岁。法庭在审理该案时,对张某的成长经历进行了法庭调查,并进行了法庭教育。
张某:“我初中学习还挺好的,由于初一时天天有学校的混混经常恐吓我,因为害怕也没有向家长老师反映过,后来因为不想受欺负了,就没有好好学习了,天天在外面玩耍。初中毕业后,在家休息了一段时间后去郑州上学,上了几个月之后退学了。找的第一份工作是当服务员,后来认识赵某之后做酒水推销,因为在无锡没有车费,才去打引流电话,回来之后感觉这比上班来钱快、轻松,就又开始打引流电话。我以后要多学法律知识,积极改正。”
张某母亲:“我的孩子平时在家比较听话,在学校初一学习还是挺好的,但是接触混社会的同学后,学习就不断往下走了。发现孩子这方面的问题之后,没有对他有很及时的教育。对他什么钱能挣、什么钱不能挣,也没有很强的意识。”
法官:“希望张某能从这次犯罪真正吸取教训,学法懂法守法,家庭也要对孩子多关注、多担一些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张某三被告人明知上线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接受上线指使,根据上线提供的资料,纠集他人拨打“引流”电话,通过专门话术诱骗被害人添加上线提供的QQ号,以此获取非法利益。三被告人的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一环,应当以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论处,构成诈骗罪。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年轻人涉事未深,对社会的认知不全面、不深刻。加之网络环境鱼龙混杂,年轻人一定要擦亮眼睛,明辨是非。网络诈骗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且网络诈骗分工越来越细,上下线之间往往通过即时聊天工具进行犯意沟通,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涉事未深,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根据上线的要求和提供的“话术”,拨打“引流”电话,进行网络诈骗,自认为轻轻松松就赚钱了,殊不知已经触犯了法律。天上不会掉馅饼,年轻人要努力学习,增强本领,知法守法,凭自己的智慧和合法劳动实现自己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