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一名诉讼当事人因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济源市人民法院罚款5000元。
当天下午3点半,市法院第二人民法庭在开庭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刘某明知下午开庭仍然饮酒后参加开庭。庭审中,刘某无视法庭纪律,随意发言、接打电话,摘取口罩,爆粗口,擅自离席,并置法官提醒、制止于不顾,脱鞋置于审判席上、投掷物品、猛拍审判台等,严重扰乱审判秩序,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为维护审判秩序,维护司法权威,济源市人民法院果断出警将刘某带离,并依法对其进行训诫。经过训诫,刘某主动承认错误,作出深刻检讨。最终,法院根据刘某悔过情节,依法对其罚款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说法: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所有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秩序和纪律。在此,郑重提醒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严守法律和规则,理性表达自身诉求和观点,共同维护司法权威,才能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