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济源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李建忠带领10名执行干警,来到辖区邵原镇某公司执行案件。本次行动的任务是向申请人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三部车辆和被执行公司仓库内存放的生产物料。
申请人拒不到场 法院强制执行
因当事双方互付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时又是另一案件的被执行人,其申请执行后经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拒不配合到场接收执行标的物。济源市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向申请人送达执行方案通知书告知,若其仍拒不到场接收,将依法将执行标的物转运至指定的场所,申请人需自行承担转运费等执行费用。
上午8时,执行干警在院机关集合后驱车赶往邵原镇。为了保证执行公开公正,本次执行行动邀请了两名人大代表和两名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共同见证。
9时10分,执行干警抵达被执行公司。李建忠副局长就执行活动进行了详细部署,告知双方当事人要依法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执行活动在三夏闷热的气温下快速进行,很快,一辆皮卡车、两台挖掘机被吊上转运车,驶离执行现场,运往法院专用停车场。这时,双方当事人就存放的生产物料执行出现了争执。
现场变更执行方案 赢得双方满意
几年前,申请人华某、黄某租用被执行人某冶炼公司的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由于经营不善停产歇业,拖欠场地租赁金180余万元。随后,该冶炼公司接收了自己的场地经营,并向黄某、华某讨要租赁金。黄某、华某称自己在冶炼公司内存放有车辆和生产物料,冶炼公司应予返还。双方由此引发诉讼,法院判决冶炼公司返还黄某、华某车辆和生产物料;黄某、华某支付冶炼公司租赁金。
执行当天,申请人黄某、华某的委托代理人来到现场后提出,生产物料由法院转移存放会产生大量费用。冶炼公司也认为由法院处置程序相对复杂,不如将生产物料就地封存在冶炼公司,给黄某、华某一定的时间,让其快速处置,将生产物料快速变现,以偿还拖欠冶炼公司的租赁金。
李建忠与执行干警高庆忠、王茂林在现场合议后认为,按照标的价值最大化原则,就地封存标的物并引导申请人快速处置变现,既能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又能促使案件快速执结,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当事双方权益,是执行工作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纾困解难的具体体现。
随即,执行干警决定现场变更执行方案,并就生产物料的具体处置方式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交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协议,至此,黄某、华某申请执行的标的物全部交付完成,案件顺利执结。双方当事人对这个执行结果都表示满意。
代表点评
邵原镇人大代表 牛执平
“法院的执行工作真不好干,通过这次执行活动,我看到市法院执行干警都有很高的素质,执行很有力度。执行过程中不仅仅追求法律效果,还注重社会效果,运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利益,很有章法,值得肯定,今天,我要为市法院执行干警点赞!你们辛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