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关系还不错的狱友出狱后给母亲问安,结果狱友却以“法院有熟人”“缴纳罚金可以减刑半年”“购买衣物”等理由,诈骗母亲15500元……近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名“好狱友”纪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被告人纪某某因盗窃犯罪在江西某看守所服刑期间,认识了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狱友田某某。纪某某出狱时,田某某将母亲电话告诉纪某某,请其帮忙为远在济源的母亲带去口信、好言抚慰。2019年7月,田某某涉嫌抢劫、非法拘禁案一审宣判后,纪某某与田母取得联系,谎称可以帮忙给田某某缴纳罚金,以获取减刑机会。考虑到济源到江西路途遥远,田母通过银行给纪某某转账15000元,请其帮忙缴纳罚金。同年9月17日,纪某某又以帮忙给正在服刑的田某某购买衣物等为由,骗取田母500元。
随后,田母到江西某监狱探视田某某时,经和田某某确认后发现:纪某某收到以上钱款后,既没有为田某某购买衣物,更未向法院缴纳罚金,田某某也未被减刑。面对田母及家人询问,纪某某逐步切断联系,不再接听电话、回复微信消息。2020年7月,发觉上当受骗的田母向警方报案,纪某某被网上追逃后落网。庭审期间,被告人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1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纪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纪某某犯诈骗罪,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纪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
徐晓蕾:济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罚金是强制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须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被告人家属亦可以联系法院承办人通过银行转账或现场缴纳的方式代为缴纳。切勿相信他人代缴罚金获取减刑的谎言,以代缴罚金名义要求转款均有可能是诈骗行为。一旦遭遇此类诈骗,要注意留存转账、聊天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65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64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