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你借用银行卡、电话卡
并给出3000元报酬
面对这样的请求,你借还是不借?
这种看似躺平赚钱的捷径
却很可能让你面临牢狱之灾
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底,被告人谭某晶办理了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补办了中国工商银行卡,将三张银行卡(含网上银行、U盾、绑定手机卡)以每张每月2 000元费用卖给刘某评(另案处理),后刘某评支付给谭某晶3 000元费用。2021年5月份,被害人王某刚等5人被诈骗资金共计183 000元转入谭某晶工商银行卡中。被害人彭某等三人被诈骗资金共计16万余元转入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中,后部分转入谭某晶中国农业银行卡中。被害人岳某花被诈骗资金共计42 800元转入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该账户和谭某晶中国银行账户有资金转账情况。经查,自2021年5月14日至5月17日,被告人谭某晶的工商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952 570元;自2021年5月12日至5月14日,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转入被告人谭某晶的农业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538 8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谭某晶被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谭某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 000元。
法官提醒
为一时贪念,就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不仅助纣为虐,给电信诈骗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还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电信诈骗陷阱,同时也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不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