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法〔2019〕166号
济源市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分调裁审”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加快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推进诉前分流和调解
1、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纠纷登记分流岗,对前来我院起诉的当事人进行登记。
2、分流员应当引导前来我院起诉的的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评估,释明各项解决纠纷方式和程序特点、优势,积极劝导当事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3、分流员对于来我院起诉的民事、家事、商事和行政等四大领域适宜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以及适用诉前调解前置的婚姻家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相邻关系、劳务关系、物业服务合同等几类纠纷,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前下,应当劝导当事人先行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4、对于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统一录入诉前调解管理平台集中管理,编立“诉前调”字号。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填写《不同意调解确认书》,移送登记立案。在诉前调解阶段,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优化速裁快审流程
5、我院应当逐步建立以系统智能识别为主、人工识别为辅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法官助理担任专职或兼职的分流员,对适宜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进行人工筛选,应根据案件诉讼请求、证据状况、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流程;负责对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识别和集中分流;负责对先行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指导等工作。
6、案件繁简分流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速裁快审审判团队或其他专业审判部门移送卷宗,同时,确定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在立案受理时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勾选小额标志。
7、我院可以根据自身审判实际,明确不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类案清单。不适用速裁快审的类案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新类型案件;
(2)疑难复杂案件;
(3)社会影响较大、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4)发回重审、指定审理、指令立案受理的案件;
(5)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再次上诉的案件;
(6)公司解散、破产案件;
(7)矛盾易激化案件;
(8)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但属因欠费欠款引发的、原告同一的物业供暖纠纷、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者被告同一的系列性劳务合同纠纷等普通程序的案件除外;
(9)其他不宜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
8、编入速裁团队的人民(特邀)调解员或其他调解人员在调解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可以将案件流转至对应专业审判业务庭审理,案件退出时间一般不超过立案后5个工作日。
承办法官在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重新分流:
(1)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
(2)需要中止审理的;
(3)社会舆论关注度高,或者有涉诉信访可能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5)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服驳回裁定上诉的。
9、凡是转化作为繁案审理的案件,移送其他相关审判庭审理,避免相互推诿。
三、提升简案审判质效
10、当事人起诉时明确就专门性问题申请司法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对鉴定项目和检材、样本等无异议的,可以在诉前调解阶段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待鉴定报告出具后予以立案,并视情决定是否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
11、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简化审理程序;符合集中开庭条件的,应当集中分案、排期、开庭、宣判;庭审程序一般由承办法官直接归纳争议焦点,并指挥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合并发表诉辩意见、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
12、推行类案示范性判决,对于金融借款纠纷、物业服
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应当进行示范性调解、审理和判决,必要时可以到矛盾纠纷发生当地进行巡回审判。
13、简化裁判文书制作,探索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等方式的裁判文书,实现案件各类文书包括裁判文书的智能生成、电子签章、电子送达。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当简化裁判文书。
14、采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一庭审结,尽量当庭宣判。
四、强化速裁快审团队建设
15、将人民(特邀)调解员编入速裁快审团队,打造“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人民(特邀)调解员+书记员”的新型审判团队。速裁团队内部可以根据案件类型、法官业务特长等实行专业化审理。
16、速裁快审团队应当配备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员额法官担任团队负责人,团队法官助理可以由未入额的(助理)审判员担任。建立健全法官轮岗机制,激发和保持审判队伍活力。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