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法〔2019〕99号
济源市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实施意见
一、法律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类型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间借贷、企业借贷、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纠纷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4、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
5、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7、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类型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当事人提起管辖异议的案件;
5、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6、破产案件;
7、涉及人身争议的案件;
8、涉及财产确认争议的案件。
四、适用标准及操作流程
1、对于符合第二条规定且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的九类案件,立案时,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期间,如发现确实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则需经主管院长审批后转相应程序审理。
2、对于符合第二条规定且标的额在2万元以上的九类案件,由立案庭征得原告同意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流转到业务庭室后,由承办法官征求除原告外的其他当事人意见后,确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如确定适用,审理期间又发现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则需经主管院长审批后转相应程序审理。
3、诉前调解成功后转立民初案号的案件,一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