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法〔2019〕1号
济源市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一般企业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办法
(试行)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9月7日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3日起施行)
为规范我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我院管辖(包括上级人民法院选定管辖)的一般企业破产案件,原则上以轮候方式在管理人名册内社会中介机构中依次选定管理人。轮候的顺序以公开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由破产合议庭报司法技术部门主持,监察部门监督、管理人代表参加摇号确定,并在司法技术部门备案。
第二条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企业破产案件,原则上以竞争方式在本省范围内的一级破产管理人中产生。
第三条 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选定联合管理人担任破产管理人。选定联合管理人旨在发挥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专业特长和优势互补,原则上应由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合构成。
第四条 确有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或者其他情形导致案件重新选定破产管理人的,应重新按程序选定管理人。
第五条 未结破产案件超过6件的不予选定。
第六条 选定管理人后,应事先通知,并及时告知选定结果。具有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选定为管理人的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选定。
第七条 我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重新按程序选定管理人。
管理人 在对破产企业清算过程中,需要委托审计、评估的,需向本院提出,经本院司法技术部门通过摇号方式在我院辖区内破产管理人名册内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中随机选取。审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委托。管理人在管理破产事务中需要委托会计、法律相关事务的,应优先在入册管理人中委托并报我院备案。
第八条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选定,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影响破产审判的,我院应做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法院。
第九条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需要选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在管理人名册内选定,参照破产管理人选定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时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适用本规范。
第十一 条本实施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