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重大复杂企业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
选任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9月7日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3日起施行)
为公开、公正、公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选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选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河南高院规范管理人工作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符合《选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河南高院规范管理人工作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的重大复杂企业破产案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
第二条 本院成立专门评审委员会,负责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七人。
第三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公告由承办该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发布。
采取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其它的具体工作由破产案件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工作办公室负责人选定专人负责并予以保密。主要职责包括:联系发布公告及接受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登记报名;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是否符合《破产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选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初审;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参与竞争的各社会中介机构汇总和初查情况报告等。
第四条 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省级媒体、本院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日,从公告发布之次日起计算。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受理破产案件债务人企业工商登记简要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申请破产的理由等、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含承诺无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情况)等。
第五条 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不足三家但经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符合竞争条件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两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的,从中择优选定一家担任管理人,另一家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2.一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的,直接选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3.没有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随机方式从辖区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中选定符合竞争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被选定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选定。
第六条 公告期满后,由评审委员会对报名的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采取当面陈述和书面审查的方式予以审查。
凡具有《破产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选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3条、第24条规定情形,报名机构仍然报名参与竞争的,一经查证属实,即时取消其在本院辖区一年内参加管理人选定的资格,并报济源中院备案。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评定其综合分数,并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两名入围名单,综合分数较最高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综合分数第二的中介机构确定为备选管理人。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初步报价等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的时间。
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管理人要求增加报酬并经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同意的,由合议庭审查决定;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不同意增加合议庭亦不同意的,由合议庭审查决定;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不同意增加但合议庭同意增加的,由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
第九条 本院合议庭应当在收到评审委员会确定管理人的书面决定书五日内,向选定的管理人送达《选定管理人决定书》及受理破产裁定,同时将已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予以书面通知。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时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适用本规范。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