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济源市产城融合示范区破产企业职工欠薪保障办法(试行)》已经示范区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13日
济源市产城融合示范区
破产企业职工欠薪保障办法(试行)
为维护破产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审理程序依法进行,同时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在破产欠薪保障方面的规定,就破产程序中欠薪政府协调资金垫付及追偿等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程序
1.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无力支付欠薪的,可以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经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向示范区政府协调资金办理垫付欠薪事项。
二、垫付范围
2.企业欠薪政府协调资金垫付的欠薪范围包括破产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申领欠薪政府协调资金的破产企业劳动者人数据实计算;但如果破产企业财产变现后无法全额支付上述欠薪的将不予垫付。
4.破产企业拖欠工资或经济补偿金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欠薪最后6个月计算。拖欠的月工资或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本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
三、申领和垫付
5.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需要垫付劳动者欠薪的,应由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文件和企业欠薪明细表。
证明欠薪事实的材料应载明劳动者姓名及身份证号、每月被拖欠工资金额及明细组成、经济补偿金的拖欠月数及金额等信息。
四、追偿及顺位
6.对劳动者垫付欠薪后,相关部门即取得对该劳动者垫付款项的追偿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追偿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相关部门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7.由欠薪政府协调资金垫付的款项,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
8.相关部门已垫付欠薪款项无法从破产企业财产中得到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将破产财产分配情况及时函告,并附上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
五、附则
9.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