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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执行和再审立案不再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07 11:32:07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实省委、省高院“减证便民”有关要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现就当事人申请执行和再审立案相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自20217月19日起,当事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和再审立案时,不需要再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二、我院立案庭确定生效证明专员为程保林同志,并为生效证明专员开通专用账号并配置Ukey,方便查询、打印本院和二审法院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三、我院员额法官应当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完成生效证明勾选,并推送至本院生效证明专员。当事人申请执行和再审立案时,由生效证明专员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查询、打印。

四、我院立案庭会定期通报生效证明推送情况,协助员额法官适应新要求,满足当事人新期待,共同做好诉讼服务工作。

五、我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话集中受理对我院不执行本通知要求的投诉,一一登记,快速交办,跟踪督办,确保措施落地见效。

六、本通知所涉裁判文书包括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刑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再审判决、裁定,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外省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

七、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济源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7日

责任编辑: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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