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涉企类案件高效办理,推进涉企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高效办理涉企案件,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涉企五类案件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第三条 对涉企五类案件,诉讼服务中心需在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即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因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致使不能当即受理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交的材料,材料补充完整后一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第四条 为高效化解涉企纠纷,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诉讼成本,在征求当事人双方同意后,首先将案件引入诉前调解程序,充分利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解决纠纷。
第五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且不能引入诉前调解的案件,当日立案后应于当日移交业务庭、业务庭对涉企案件优先送达、优先排庭、优先开庭,做到涉企案件快立、快审、快结。
第六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速裁案件审判组及民二庭指定专人审理涉企案件,实行涉企案件集约化办理,审理涉企案件要充分利用电子送达、远程开庭、网上调解等智能化服务,提高涉企类案件的办案效率。
第七条 涉企案件承办法官办理涉企案件一般应在50个工作日内审结,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审结。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承办法官一般应在案件审结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上诉材料移转上级法院。
202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