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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1 09:41:57


    为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跨域办理立案事务,切实解决异地诉讼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法院跨域立案服务改革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跨域立案是指人民群众到就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跨区域、跨层级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起诉、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请执行案件立案、交费事务。

    二、当事人或代理人办理跨域立案事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代理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提供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三、人民群众到本院或法庭办理跨域立案的,接待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做好多元化解指导、诉讼风险告知、身份信息核对、送达地址确认等工作。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指导并协助其办理立案事务,同时将纸质材料即时邮寄给案件受理法院。

    接待人员不得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拒收材料、拒绝审查;对本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不得强制或故意引导当事人向其他法院提交网上立案材料。

    四、负责跨域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系统收到跨域立案材料后三日内审查立案。经审查,上传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通过接待法院网上补正或将补正材料直接邮寄给本院。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通知申请人。

    五、对于当事人就近到本院或法院跨域办理网上查询、查阅档案、提交材料等诉讼事务的,应当及时协助办理,不得无故拒绝。

    六、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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