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师协会:
现将《全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全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全省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原更加出彩、济源经济社会更加快速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一坚持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一一坚持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一一坚持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一一坚持调解保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不应公开。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一律不公开。
一一坚持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一一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
制。
(三)目标任务
2019年4月底前在市法院启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力争至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二、调解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三、工作模式
(一)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我市试点是在人民法院要将律师调解工作室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
(二)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各律所条件成熟时设立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四、调解流程
(一)权利告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二)选择律师调解员。当事人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公布的名册查询和选择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一般由1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调解工作室或调解中心指定l名调解员主持。
(三)协议达成和调解终止。律师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四)制作调解档案。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五)未达成协议调解元争议事实的确认。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己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五、制度机制
(一)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须具备一定资质条件,包括人员规模、执业年限、办案数量、诚信状况等。(详见附件1)
(二)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律师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系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律师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三)调解协议保障机制。1.鼓励调解协议及时履行。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2.强化调解协议与支付令对接。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依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3.健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亏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的,应确认调解协议效力。4.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四)诉调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在推进调解程序前置改革试点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优势,告知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引导更多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对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优先导入律师调解程序。在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过程中,根据律师调解团队和调解员的专业特长,精准匹配不同类型的调解案件,确保将适宜调解的案件引入调解。畅通诉调对接渠道,完善衔接程序,确保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案件档案完整、资料齐全、流程清晰。对在规定期限未能调解的案件及时转入审判程序。
六、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本单位的具体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主动加强与兄弟单位的沟通联系,分工负责,紧密协作,理顺关系,确保工作高效推进、有序运行。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试点工作进度,努力赢得党委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组建队伍。试点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于6月底之前完成律师调解队伍的组建、培训和律师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三)积极推进口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按照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有计划地组织律师调解团队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建立记录考核制度,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调解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给予相应奖励激励;推进调解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集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功能为一体的信息平台;全面提升调解工作效率,推动更多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成立律师调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试点工作重大决策问题。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部门、人民参与与促进法治部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建立经常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
(二)积极引导参与。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充分调动律师从事调解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推荐律师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中担任调解员,鼓励律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积极参与在线调解试点工作,促使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可持续性发展。
(三)提供经费保障。在人民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市人民法院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办公设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律师调解工作的经费予以保障。
(四)营造良好氛围。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研讨会、论坛等形式,宣传律师调解制度,推介律师调解组织,不断提高律师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律师调解理论研究,积极宣传推广律师调解的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创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