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强化诉调对接的实质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邀调解员包括与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的调解员。
第二条 调解范围:小额诉讼纠纷、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 万元以下的小额债务纠纷、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第三条 调解原则:1、依法调解。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自愿中立。调解应当保持中立,维护调解的客观性、公正性。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3、保密高效。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调解参与人员对于调解中获得的信息依法保密,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工作效率,灵活确定工作方式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调解期限:应当在受理后30 天内完成,如在规定期间内不能完成调解结案的,应当终止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申
请,并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将调解的期限适度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 天。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的,调解期间可以不计入审限或扣除审限。
第五条 调解流程:由本院诉调调控指挥中心将适宜调解的案件转交济源市诉前调解纠纷委员会和济源市三调联动办公室,分流至驻院特邀调解员、村镇级调解组织和行业调解组织办理,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积极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并将结果反馈人民法院;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终止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办理诉讼立案手续,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后导入诉讼程序。
第六条 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的所有案件应当在诉调调控指挥中心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由人民调解员将案件信息录入河南省司法行政基层信息管理平台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按照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制作调解卷宗存档。
第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八条 附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名册。
2019 年12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