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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济源市人民法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企业破产职工社保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9 16:04:38


本院各部门、局内各部门:

现将《关于企业破产职工社保办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源市人民法院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9日





关于企业破产职工社保办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人办理社保身份认可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管理人印章,以破产企业名义到人社部门办理社保事宜。

二、破产企业社保查询和政策咨询

(一)破产企业社保查询

管理人可以查询破产企业社保信息。管理人需要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科联系,由社会保险科在三日内安排查询,管理人应派人协助查询,查询工作原则上在一周内完成。查询结果人社部门应当通过加盖公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二)政策咨询

主管人社机关应当为管理人提供有关破产企业社保政策的专业咨询服务。主管社会保险科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局内部门,解答管理人社保问题咨询。对于难以答复的疑难问题,人社机关应及时向上级人社机关请示并予以答复。

三、破产国有企业养老保险核销

破产国有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四、破产企业失业保险办理

已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由于破产企业资产清算、社会保险欠费清欠或核销均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破产清算组织一般无法在宣告破产之日向职工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破产清算组织清偿或处理好失业保险欠费问题后,根据其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受理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对于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审批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五、破产企业工伤保险办理

破产企业在清算时应当按照本地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的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财产清算时应当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沟通会商协调机制

市法院与人社部门依托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机制就企业破产行政协调事务建立通报研判、沟通会商机制,定期会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市法院的对接责任部门为民事审判二庭;人社部门的对接责任部门为社会保险科。各责任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联络人。

七、适用范围

本意见除适用于破产程序外,亦适用于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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