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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健全完善 司法权制约监督体系工作指引(试行)》的 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26 14:46:32


5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健全完善司法权制约监督体系工作指引(试行)》。该指引对法院内部的审判制约监督管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监督指导和法院外部的监督,从人、案、权三个维度,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覆盖立案、审判、执行全流程,各相关部门务必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执行。为做好工作指引的细化落实,根据我院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工作指引第四条规定的诉前调解与立案对接

1.立案庭应按照40%的比例要求,以及上级法院规定的相关认定原则筛选简单案件,循序将新收民事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平台开展诉前调解。

2.诉前调解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办结,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转立一般诉讼案件。

3.诉前调解平台存案超过500件时,立案庭应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分析该问题对全院审判工作的影响,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建议。

二、关于工作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分配与审判组织调整

1.严格执行我院《关于民事诉讼案件分案原则调整的意见》。其中部分调整:类型化案件办理中,婚姻家事案件不包含一法庭辖区家事案件,以及继承案件(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明显不足时,补充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涉企五类一般案件数量明显不足时,补充办理经济纠纷类案件。已配备法官助理的速裁法官,立案庭应按照一般民事法官人均新收案的3倍筛选分配案件。另同类庭室、同类法官以及需补充分配案件的法官之间的办案量平衡虽由立案庭负责统一掌握,但庭室、法官发现异常情况时,也应及时提出,以便尽快解决。

2.严格执行我院《关于民事案件承办法官调整的规定》。其中部分调整:速裁法官发现承办的案件疑难复杂不适宜速裁审理的,可在立案之日起11日内(含周末、节假日;节假日期间较长的,自行做好应对)退回立案系统重新分配,但已开过庭的案件原则上不再退回。另速裁法官只有在新收案件疑难复杂不适宜速裁审理时,可不经审批程序退案,其他情形需退案的,参照一般办案法官退案规定;案件已经退案程序的,无论何种情形需再次退案,均不得自行操作,应先经分管院领导个别协调解决。

三、关于工作指引第六条规定的电子卷宗阅卷留痕

合议庭成员包含有其他法官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审判组织项下添加相关法官;合议庭法官均应当进行电子卷宗阅卷。

四、关于工作指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合议庭、专法会、审委会运行

1.严格执行我院《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权责清单(试行)》《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清单(试行)》《审判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省法院正在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待省法院实施细则印发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合议庭、庭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专法会、审委会的层层研讨、过滤功能。

2.分管院领导要做好专法会组织工作,确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做到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研究案件、讨论结果等主要要素齐全;承办法官要尽量参考专法会多数意见处理案件,未采用多数意见、案件被二审改判发回且二审意见与多数意见一致的,将纳入绩效考核扣分。

3.提请专法会、审委会研究案件,除案件实体相关内容外,审理报告应当专门写明四类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标注情况,院庭长实际监管情况,以及提请审委会研究案件专法会讨论情况,再审审查案件原承办法官及意见。未写明上述情况的原则上不予讨论。

申请再审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原审存在程序性问题的,无论案件是否超过审查期,承办法官都要认真审查,如果确实存在程序性问题的,要结合院长发现错误进入再审的程序妥善处理。

4.专法会争议较大的案件需提请审委会研究的,提请前原则上要报请中院研究,听取中院指导性意见并在审理报告中写明。

5.强化专法会讨论案件成果转化,注意发现、总结典型案件或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必要时提请审委会研究印发全院。每个专法会每季度至少要提炼出2件此类案件。

五、关于工作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类案检索

严格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类案检索工作的通知》。提请专法会、审委会研究案件,审理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写明类案检索及类比情况、是否参考的理由,确有必要的应当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未写明上述情况的原则上不予讨论。

六、关于工作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审判节点监管

严格执行我院《诉讼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的工作意见》。分管院领导、院长应当逐步加强对适用程序转换及延扣审事项必要性的实质审查,进一步压缩普通程序案件、延扣审案件范围;对无正当理由延扣审的,应加强督办,尽快结案。承办法官应当至迟在审限届满前10日办理审批手续,坚决杜绝案件超期后补办审批手续情形。

严格执行我院《诉讼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整理移交归档暂行规定》《诉讼档案调阅借阅查阅暂行规定》。

七、关于工作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执行节点监管、规范执行

严格执行我院《执行案件流程集约化办理规定(试行)》《关于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实施细则》《立审执联席会议规定》。

八、关于工作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件评查、文书评查

1.严格执行我院《诉讼案件评查办法(试行)》《诉讼案件讲评制度(试行)》《关于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的工作意见》《关于进一步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工作意见》。审管办将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情况纳入月报表定期通报,分管院领导对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应加强督办;相关案件承办法官对上级法院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通报下发后10日内向分管院领导书面报告;分管院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专法会、审委会研究,对其中异议成立的,在可能追责时予以免责;审管办每季度汇总异议情况,向济源中院书面报告。

2.立案庭在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立案环节均应认真审核当事人信息,特别是通过本院派驻济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工作人员采集被告(被执行人)户籍信息时,发现同村有同名同姓人员的,应一并打印让原告(申请执行人)辨认。原告(申请执行人)辨认时不得拍照,辨认后应签名确认涉诉(执)对象,并承诺对知悉的相关信息保密。

3.立案庭因网上立案等原因,可能存在未能审核被告信息情形。案件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对到庭当事人均应进行必要审核,确保相关诉讼文书中的身份信息与到庭当事人实际信息一致,确保到庭当事人与实际涉诉对象一致,必要时通过让当事人背诵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将当事人口述的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显示信息比对等方式专门确认核实当事人身份。部分案件被告缺席的,承办法官应特别注意了解立案时是否已审核身份信息;未审核的,应通过本院派驻济源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工作人员采集被告户籍信息,并按上述2程序和要求让原告辨认。

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定要注意所写组织名称是否全面,如是否包含”“字样、是居委会还是村委会等,还要注意在开庭审理时利用企业查询系统进行比对,重点审核组织是否存在注销、歇业或名称变更情况。开庭时间与判决时间相隔较长的,判决下发前应当重新核实企业经营变更情况。

4.承办法官原则上应对上个程序中非本人所办理事项进行必要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特别是对未到庭当事人,要注意审查送达手续,如同住成年家属代签是否合法等,尤其是电子送达要着重审查,尽量与当事人联系确认未到庭原因。

5.案件审理中涉及对房产、车辆等等特定物品进行处置的,承办法官应当与保全人员联系,确认是否存在查封、扣押等情形,现场查看确认物品实际状况,并固定相关证据,为执行打好基础。

6.文书制作中要特别注意纠错软件的使用,避免出现错别字、标点符号不正确、金额畸大、上下文人名不一致、金额大小写不对应、序号不连贯等低级错误;另:案号一定要规范;结案案由不能简单套用立案案由,要根据案情必要调整;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尽量完整、规范,未到庭的可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引用法规名称要准确,法条表述要规范,多个法条前面均要加字;当事人出生日期、裁判文书落款日期等均要正确书写,不要少字,一月不要表述为元月;裁判文书落款审判组织成员一定要与最后一次庭审笔录保持一致。

九、关于工作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的司法公开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承办法官对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在每月20日前上网,避免因系统迟延影响当月文书上网率。

涉政、涉国家安全、涉敏感信息类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开。相关案件裁判文书可按照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等不上网文书审批程序,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不上网(但一定都要点信息公开);原则上不进行庭审直播。

十、关于工作指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严格执行我院《信访事项交办督办工作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案件日常接访、约谈办理、带案下访的实施意见》《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十一、关于工作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绩效考核

严格执行我院《员额法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关于调整员额法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的意见》,以及《关于民事诉讼案件分案原则调整的意见》中调解员对接工作部分。其中部分调整:人员系数按照员额法官1,法官助理0.4,书记员0.2确定;加减分均不重复计算,同一事项以最高层级表彰或批评计分一次。

十二、关于工作指引第五部分规定的制约监督机制落实

严格执行我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责清单(试行)》。其中重点强调:第十五条规定的院庭长应当进行事中监督的四类案件4大项29小项,相关人员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确保知晓案件范围;立案庭对涉及特殊群体、集团诉讼等案件应当标注提醒;承办法官对审委会、专法会研究案件,以及向主管院领导汇报过的案件应当标注,速裁法官标注不少于本人收案数的1%,其他审判法官标注不少于本人收案数的5%;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提醒承办法官标注;纪检监察、督察等其他部门发现可能属于四类案件情形的,应当标注并按流程提交相关院庭长监督;院庭长发现可能属于四类案件情形的,应当标注并规范启动个案监督程序。

对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反三个规定记录报告,督察室要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通报,通报纳入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加减分,并作为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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