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审限意识,规范诉讼案件适用程序转换和延审、扣审,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结合我院诉前鉴定、电子送达等制度改革实际,现就诉讼案件审限管理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适用程序转换审批。诉讼案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一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延长审限审批。诉讼案件延长审限由院长审批。
三、扣除审限审批。1.诉讼案件因追加当事人等无法定事由扣除审限由院长审批;因其他法定事由扣除审限,一般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但案件审理期间超过5个月后才需要扣除审限,或经一次扣审仍未审结需再次扣除审限的,均由院长审批。
诉讼案件扣除审限(延长审限参照适用)应由庭室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先行书面审批,逐案查阅卷宗、听取汇报,写明具体意见,再按相应审批权限层报分管院领导、院长进行系统审批。
2.扣除审限期间的诉讼案件超过5个月未审结的,即使原法定扣除事由仍未结束,也应制作书面审批表,通过OA系统层报院长审批。
3.因鉴定事由扣除审限的,技术部门应于书面材料收转3日内在流程系统中接收、退回;对技术部门退回的材料,承办法官应于3日内接收。
因公告事由扣除审限的,不得超出法定公告期间,公告期间届满后应于3日内结束扣除审限。
因庭外和解事由扣除审限的,不得超出省法院规定的45天。
因中止事由扣除审限的,承办法官至少每月要落实1次中止事由是否消除,形成追记等书面材料存卷备查。
四、审限监管。1.审管办严格按照上述审批要求以及细化的各类扣除审限事由的起始、结束时间等具体要求,加强跟踪监督,定期抽查,专项通报。
2.审管办将10个月以上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纳入每月通报,并制作案件台账专门通报至分管院领导逐案督办。
3.审管办将超法定审限、延扣审超180天、普通程序超5个月、简易程序超2个月未结诉讼案件全部纳入每月通报,并专门通报至分管院领导加强督办。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关于审限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