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院涉企“执行合同”类案件办理效率,完成本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任务,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优化营商环境审议意见及省政府营商环境整改提升工作任务的分工方案》、《济源中院关于聚焦“执行合同”提升,进一步做好影响营商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规范。
第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对涉企“执行合同”类案件优先立案,案件的立案审查时长应控制在一天以内;若以简易程序立案的,诉讼费用应减半收取。
第二条 涉企“执行合同”类案件,在立案庭速裁组及民二庭确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员应当按照本院繁简分流相关规定,提高审判效率,压缩审理期限。本年度简易程序适用率不低于86%,平均审理天数不长于50天。
第三条 承办人员应最大限度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对上诉案件,应当在一审结案后25天内向上级法院移送完毕相关案卷材料。
第四条 裁判文书生效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提醒胜诉方申请执行,通知后在送达回证上进行标注,载明通知时间和方式。
第五条 涉企“执行合同”类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参照第一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涉企“执行合同”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交由专门执行团队优先办理,尽快办结。首次执行平均办理天数不得超过80天。
第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两周将涉企“执行合同”类案件审判阶段未结案件进行统计,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院领导和责任庭审。执行局每两周将涉企“执行合同”类案件执行阶段未结案件进行统计,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院领导。
第八条 相关院领导和庭室负责人要切实落实好主体责任,对未结案件进行督办。及时研究案情,逐案制定结案计划,并监督完成。
第九条 本规定中涉企“执行合同”类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企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济源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