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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济源市人民法院关于为企业战疫情稳经营促发展提高司法服务和保障的12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08-20 11:49:24


    一、优化诉讼服务,减轻企业诉累
    1.健全方便企业参与诉讼的服务体系。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案件,开通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绿色服务通道”,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综合开展网上立案、智能送达、线上调解、在线开庭、线上查控等活动,推动诉讼事项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为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正常参加诉讼的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2.降低企业参与诉讼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生产销售企业、餐饮旅游等服务行业、房屋租赁市场等领域可能发生的纠纷,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前移服务关口,及时引导和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减少形成诉讼案件。完善诉前调解经费保障、考核评价等机制,加大诉调对接人员保障和奖励力度,推动更多涉企纠纷通过诉前调解得到实质性化解。
    3.依法保护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对企业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缴纳诉讼费、提交上诉状和申请再审的,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加大诉讼费用缓缴、减交的支持力度,提交保证金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担保方式或者适当降低担保数额。
    二、加强利益平衡,促进司法公正
    4.妥善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金融措施,正确认定新型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5.依法认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责任。对因受疫情本身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促成交易的继续进行;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的,可以在具体案件中综合考量疫情影响合同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依法准确适用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以及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分担交易风险。
    6.维护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权利并重的原则,审慎处理劳动者提起的因企业欠薪、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加强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联动协作,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
    7.依法妥善办理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破产案件。在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状况较好,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条件,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受理。对于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整、和解。对于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企业,积极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防疫部门沟通协调,支持符合生产条件的该类企业恢复生产,切实保障防疫物资的供给。
    8.深化员额法官与企业“一对一”结对联络服务机制。立足民营企业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务难题,广泛宣传我院服务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积极开展疫情防治知识宣传,向结对联络服务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案例解析、风险提示、司法建议等各类司法服务,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
    9.依法严惩各类涉企刑事犯罪。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专案专办、实施信息共享通报、线索移送等机制,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以及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妨害疫情防控相关犯罪案件,依法从快从严打击。强化企业家司法人权保障,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三、慎用强制措施,善意文明执行
    10.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严禁超标地、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的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财产一般采取“活封”方式,允许企业使用、销售,对销售所得予以保全;对于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和防疫工作大局的影响。
    11.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企业,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分期履行、债转股、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等形式履行义务;一般不纳入“执转破”程序,债权人要求移送转入破产程序的,不予支持;,视情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严格限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执行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应当暂停处置,待疫情稳定后再予处置,以实现财产变现价值最大化。
    12.适当变更相关强制措施。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事关国计民生、疫情防控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恢复生产经营,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恢复信用的,再组织双方充分协商、综合评估利益风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信用修复、屏蔽失信记录、解除高消费限制等措施,为其获得信贷恢复生产创造条件。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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