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济 源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9001破9号之一
申请人:翟卓宏,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学苑路68号济源市一中教师集体户。
被申请人: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工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园9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备粮,该公司董事长。
2018年7月25日,申请人翟卓宏以被申请人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玻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向兴隆玻璃公司送达了破产清算申请材料及提出异议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8日向我院提出异议,称其公司不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我院于2018年8月14日向双方送达召开听证会的通知,2018年8月20日由我院主持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翟卓宏、被申请人兴隆玻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备粮到会参加听证。
经听证查明:兴隆玻璃公司位于济源市虎岭工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园9号楼,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夹层玻璃生产销售。成立日期:2009年11月12日,登记状态:存续。法定代表人王备粮,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王备粮实缴出资900万元,持股比例为90% ,股东常杰实缴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为10%。王备粮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常杰为公司监事。
申请人翟卓宏对被申请人兴隆玻璃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的理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因债务转移纠纷,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9001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是:(2016)豫9001执3386号。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清偿债务。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公司已经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翟卓宏对被申请人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席 顺 义
审 判 员 鲍 东 敏
审 判 员 高 庆 忠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