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济 源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9001破4号之一
申请人:祁亮,男,1979年9月3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号院4号楼22号。
被申请人: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时代广场西)。
法定代表人:薛剑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冲,系该公司员工。
2018年7月25日,申请人祁亮以被申请人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建开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向建开置业公司送达了破产清算申请材料及提出异议通知书,建开置业公司无异议。
本院查明:建开置业公司位于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时代广场西),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销售。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登记股东赵大林出资800万元,占100%股份。薛剑飞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赵大林为公司监事。
2018年7月25日,申请人祁亮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建开置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其理由是:2017年12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1481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未履行,现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经执行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建开置业公司至今未清偿债务。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申请人公司已经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祁亮对被申请人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鲍 东 敏
审 判 员 卢 伟
审 判 员 高 庆 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