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济 源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9001民破(预)字第3-2号
申请人王福敏,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东留村学苑路南八巷28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
申请人陈建利,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沁园办事处马庄村滨河苑小区1排8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
申请人陈素连,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文昌中路173号华新西区9号楼中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41900********。
被申请人济源市正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207国道东侧东添浆村北。
法定代表人卫祥玉,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6年6月21日,申请人王福敏、陈建利、陈素连以被申请人济源市正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玉米有限公司)不能支付其工资、社保及经济补偿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正兴玉米有限公司送达了破产清算申请材料及提出异议通知书,正兴玉米有限公司无异议。
本院查明:正兴玉米有限公司位于济源市207国道东侧东添浆村北,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玉米淀粉加工销售。公司注册资本828万元,实缴资本828万元,股东卫祥玉实缴出资568万元,持股比例为68.6%,股东郑杰实缴出资60万元,持股比例为7.2%,股东党胜利实缴出资30万元,持股比例为3.6%,股东杜广铭实缴出资5万元,持股比例为0.6%,股东李建民实缴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为2.4%,股东赵国青实缴出资50万元,持股比例为6%,股东陈丽实缴出资10万元,持股比例为1.2%,股东王福成实缴出资15万元,持股比例为1.8%,股东张建华实缴出资60万元,持股比例为7.2%,股东卫涛实缴出资10万元,持股比例为1.2%。卫祥玉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海健、王福成为公司监事。
2013年2月27日,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裁字(2012)第994号、第1023号、第9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应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为三申请人补缴2008年6月至今的养老保险、2009年6月至今的失业保险、2009年4月至今的医疗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放假期间生活费等共计44335.79元。裁决书生效后,经济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正兴玉米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定代表人卫祥玉表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已无力偿还债务,公司也无法继续生产经营。
本院认为: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裁字(2012)第994号、第1023号、第9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王福敏、陈建利、陈素连为正兴玉米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正兴玉米有限公司未在裁决书确认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司已经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王福敏、陈建利、陈素连申请对正兴玉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王福敏、陈建利、陈素连对济源市正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席 顺 义
审 判 员 王 翔 宇
代 理 审 判 员 高 庆 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