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破3号之十四
申请人: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巨冬明,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豫9001破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翟卓宏对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本院同时作出(2018)豫9001破9号之二民事决定书指定济源明兴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财务账册不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确定,清算工作已经结束,故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对债务人现有能够变现的资产进行了变现。已查清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及职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确认,对股东及相关责任人通知和释明,由于财务账册不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确定,清算工作无法全面进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本案应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二、债权人可以要求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有责任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晶晶
审 判 员 高庆忠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