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党务政务公开 -> 法院公告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破7号之一

发布时间:2018-07-27 10:14:59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破7号之一

申请人:杨玉娥,女,汉族,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大峪新村。

被申请人: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镇大峪新村。

法定代表人:侯守瑞,该公司总经理。

2018年7月25日,申请人杨玉娥以被申请人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瑞矿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7)豫9001民初7264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因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向万瑞矿业公司送达了破产清算申请材料及提出异议通知书,万瑞矿业公司无异议。

本院查明:万瑞矿业公司位于济源市承留镇大峪新村,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团球、矿粉加工销售、铅粉销售。成立日期:2004年10月12日,登记状态:存续,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侯守瑞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为60%,股东王桂兰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 ,侯守瑞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桂兰为公司监事。(2017)豫9001民初7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济源市万瑞矿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归还申请人杨玉娥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按月利率11.5‰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1.5‰上浮5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经强制执行未履行”。

本院认为: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申请人已经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杨玉娥对被申请人济源市万瑞矿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Z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