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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破字第1-17号

发布时间:2020-02-13 10:14:03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破字第1-17号

申请人: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巨冬明,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济民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同时作出(2015)济民破字第1-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济源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登记、审查、确认,对账册进行了审计,对已变现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变现、分配,并向本院提交了财产分配报告和清算工作报告。当前已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提请本院终结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财产已进行分配,并向本院提交了财产分配报告。当前已无可供分配的财产,该公司的破产程序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高庆忠

            刘雪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牛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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