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济 源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破(预)字第 1-1号
申请人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济源市滨河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杨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5年1月13日,申请人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源万佳食品公司)以其资不抵债、因环保问题被强制关停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济源万佳食品公司前身是济源市食品公司,2000年12月31日改制为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为:猪、牛、羊、家禽、蛋、水产品购销、加工、冷冻、冷藏销售及本企业自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企业注册资本180万元,其中:济源市商贸(集团)总公司,出资115.5万元,占公司股份64%,股东李瑞年,出资64.5万元,占公司股份36%;企业现有干部职工363人,其中在册职工184人,临时用工25人,离退休职工154人;公司下属1个肉联厂、2个屠宰点和8个肉品批发经营处,是市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经济源市审计局审计,济源万佳食品公司资不抵债,目前公司资产总额1766万元,负债2911万元,公司净资产总额-1145万元;因违反环保法律规定,被环保部门作出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济源万佳食品公司由于市场因素以及环保问题于2012年关停至今,工人工资和社会保险不能正常支付;经审计部门审计其已资不抵债;并提交了财产状况说明、债权清册、债务清册、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济源市商贸(集团)总公司向济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济源万佳食品公司破产的请示的相关材料;二股东及职工代表均同意破产清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席 顺 义
审 判 员 王 翔 宇
代 理 审 判 员 高 庆 忠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