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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破4号之十八

发布时间:2020-12-09 09:37:28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破4号之十八 

申请人: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王行智,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豫9001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登记、审查、确认,对账册进行了审计,对财产进行了评估。但因债务人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待管理人依法追回破产财产后,根据我院裁定的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法给债权人进行分配。管理人于2020年12月8日提请本院终结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登记、审查、确认,对账册进行了审计,对财产进行了评估。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当前无可供分配的变现破产财产,待破产财产变现后,债权人可根据本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因此该公司的破产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源市建开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徐晶晶

             高庆忠

               





                  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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