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破6号之二十二
申请人:济源市华亿科技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李海伟,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豫9001破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了济源市华亿科技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担任济源市华亿科技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济源市华亿科技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财务账册不全,清算期间管理人通知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提交公司完整账册及相关资料,但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提交的账册不全,管理人对相关股东及责任人进行了拒不提交账册承担法律责任的释明。对职工债权进行审查公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确认,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对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拍,破产程序已全部完成,当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了审查、公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确认,对资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拍,当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确定,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由于债务财务账册不全,清算工作无法进行,在对股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知和释明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应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济源市华亿科技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二、债权人可以要求济源市华亿科技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有责任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晶晶
审 判 员 高庆忠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