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破6号之一
申请人: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源市邵原镇。
法定代表人:代永利,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济源市华亿科技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天坛创业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卫,该公司总经理。
2018年7月25日,申请人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济源市华亿科技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向华亿科技公司送达了破产清算申请材料及提出异议通知书,华亿科技公司无异议。
本院查明:华亿科技公司位于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天坛创业工业园A区,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35kv以下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电抗器、干式变压器及成套装置、高低压电器设备及配件制造销售。成立日期:2007年8月9日,登记状态:存续。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赵红卫出资861.5380万元,持股比例为86.1538% ,股东张文江出资60.0002万元,持股比例为6.00002%,股东王国军出资36.9232万元,持股比例为3.69232%,股东吴蕊蕊出资23.0770万元,持股比例为2.30770%,股东陶文军出资18.4646万元,持股比例为1.84616%。赵红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张文江为公司监事。(2014)济民一初字第2494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华亿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申请人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6月5日支付至还款之日)。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强制执行未履行。
本院认为: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华亿科技公司至今未清偿债务。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公司已经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济源市华亿科技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鲍 东 敏
审 判 员 卢 伟
审 判 员 高 庆 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