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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破5号之十四

发布时间:2020-08-21 09:26:27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破5号之十四  

申请人: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王行智,管理人负责人。

2018年7月27日,本院根据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豫9001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担任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现有资产价值为6748318.39元,负债金额为30192420.57元,资产负债率223.51%。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徐晶晶

         高庆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黄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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