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济 源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9001破5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卢新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玲、王国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坡头镇郝山村。
法定代表人:卫起良,该公司董事长。
2018年7月23日,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农商行)以被申请人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裕选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向丰裕选矿公司送达了破产清算申请材料及提出异议通知书,丰裕选矿公司无异议。
本院查明:丰裕选矿公司位于济源市坡头镇郝山村,登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粉加工销售。成立日期:2002年2月7日,登记状态:存续。法定代表人卫起良,注册资金300万元。股东卫中和实缴出资29万元,持股比例为9.67% ,股东卫起良实缴出资121万元,持股比例为40.33%,股东翟小清实缴出资150万元,持股比例为50%。卫起良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卫中和为公司董事长,翟小清为公司监事。
2018年7月23日,申请人济源农商行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丰裕选矿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其理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之间因金融借款纠纷,经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济民一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申请人向给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是:(2014)济法执字第00837号。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履行,经执行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清偿债务。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公司已经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济源市丰裕选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鲍 东 敏
审 判 员 卢 伟
审 判 员 高 庆 忠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