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破10号之十三
申请人:济源市丰神种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邓大庆,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豫9001破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源市丰神种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作出(2018)豫9001破10号之二民事决定书指定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济源市丰神种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济源市丰神种业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多笔款项未通过公司账户而是通过个人银行卡进行交易,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管理人对债务人已查清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及职工债权进行了处理,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确认,对股东及相关责任人通知和释明,公司当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对债务人已查清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及职工债权进行了处理,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确认,对股东及相关责任人通知和释明。由于债务人股东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济源市丰神种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二、债权人可以要求济源市丰神种业有限公司有责任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徐晶晶
审 判 员 高庆忠
审 判 员 王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