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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破3号之十四

发布时间:2020-02-26 09:19:51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破3号之十四

申请人: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巨冬明,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豫9001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同时作出2018)豫9001破3号之二民事决定书指定济源明兴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管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后,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公司无财产账册,资产状况不明。清算期间管理人通知股东及及相关责任人提交公司完整账册及相关资料,但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拒不提交账册及相关资料,管理人对相关股东及责任人进行了拒不提交账册承担法律责任的释明。为推进破产工作的进行,管理人对厂区实有的财产进行了评估并进行公开拍卖。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拍卖成交。第一次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其他财产,包括房产、其他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拍卖两次,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已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故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对债务人现有能够变现的资产进行了变现。已查清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及职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确认,对股东及相关责任人通知和释明,由于债务人的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未向管理人移交完整的财务账册及文档资料,部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提交账册、财产状况不清,清算工作无法全面进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本案应就现有财产对已知债权进行公平清偿并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告知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有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二、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徐晶晶

            高庆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牛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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