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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9001破3号之一

发布时间:2018-06-01 09:18:11


河 南 省 济 源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9001破3号之一

申请人:王天祥,男,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济源市下冶镇坡池村。

被申请人: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思礼镇张村。

法定代表人:李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2018年4月20日,申请人王天祥以被申请人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兴电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向常兴电子公司送达了破产清算申请材料及提出异议通知书,常兴电子公司无异议。

本院查明:常兴电子公司位于济源市思礼镇张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磁性材料生产销售。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登记股东史家强出资240万元,占80%股份,李卫星出资60万元,占20%股份,李卫星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史家强为公司监事。

2018年4月20日,申请人王天祥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兴电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其理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调字(2014)第1436号仲裁调解书、济劳人仲裁字(2015)第389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未履行,现调解书、裁决书、执行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严重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天祥与被申请人常兴电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据是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裁决书。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裁决书及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常兴电子公司至今未清偿债务。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常兴电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已经存在,公司已经陷入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王天祥申请对常兴电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王天祥对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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