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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破1号之一

发布时间:2020-01-20 19:08:08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破1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济水大道西段。

代表人:王行智,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济源奔月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西段(浮法玻璃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忠保,总经理。

2020年1月14日,申请人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奔月浮玻公司)以被申请人济源奔月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奔月经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济源奔月经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济源奔月经贸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8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忠保,注册地址:济源市济水大道西段(浮法玻璃院内),经营范围为: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销售;玻璃切割销售。注册资金50万元,登记股东为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师宝山、商鸿志。

2015年5月13日,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2505.03元,被申请人认可欠款的事实,但没有能力归还。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河南奔月浮玻公司作为济源奔月经贸公司的债权人,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南奔月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对济源奔月经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高庆忠

            刘雪峰

  审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牛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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