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晚7时,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被执行人薛某某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带回济源并采取拘留措施。
薛某某因拖欠济源某有限公司货款35.9万元,引发诉讼。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薛某某提供一套在其孩子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事后,薛某某归还了部分款项,便不再按协议约定履行法律义务。为快速执行案件,案件承办干警王茂林将案情向执行指挥中心进行汇报,在综合研判案情后,指挥中心决定利用周末时间到湖北执行案件。
3月13日晚上,王茂林和同事马骋赶到了沙洋县并连夜摸排被执行人线索,3月14日上午,执行干警找到被执行人薛某某,要求其限期履行案件,但薛某某坚持说自己无能力履行。在王茂林和同事向薛某某讲清楚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后,薛某某仍然拒不履行,于是,执行干警当机立断,将其带回济源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