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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8 11:28:17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有效地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改进和规范法院重大新闻的发布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更好地调节社会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为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新闻发言人职责
    成立新闻发布办公室,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党组成员、副院长李东君担任。在院党组领导下,围绕院中心工作,开展新闻发布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法院工作信息,采取介绍案件判决结果、通报情况、分析审判工作动态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实现法院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为法院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新闻发布内容
    (一)围绕示范区党工委、示范区管委会中心工作开展的各项工作。
    (二)经院党组讨论可以向公众发布的法院各项工作。
    (三)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的相关信息。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五)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四、新闻发布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网站发布新闻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法院有关工作会议。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五、新闻发布周期
    新闻发布会不定期召开。遇重大案件、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六、新闻采集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报送途径,推进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化。
    (一)全院重大、重要事项事件的新闻信息采集与报送,由新闻发布办公室统一协调。各庭室案件及重要工作信息由各庭室确定专人负责采集,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新闻发布办公室。
    (二)日常例行新闻发布的选题与采集,由宣传中心报送新闻发布办公室审批。
    (三)每次新闻发布会召开前由宣传中心按新闻发布办公室确定的选题通知各庭室按预定时限报送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新闻发布的审批管理
    (一)涉及全院工作的新闻发布,根据院党组有关会议决议或院主要领导批示进行。
    (二)例行的新闻发布活动,由宣传中心编制计划与内容,报院新闻发布办公室批准。
    (三)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案件的新闻发布,需由院新闻发言人出面进行舆论引导,由宣传中心提出意见、报新闻发布办公室审核或根据院主要领导批示进行。
    (四)常规宣传报道工作,仍由宣传中心履行职责。
    八、新闻发布纪律
    (一)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政治安定,维护社会稳定。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发布内容如需调整,必须重新审批。
    (三)严格新闻源统一归口制度,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法院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法院工作信息。
    (四)新闻发布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新闻发言人未经有关庭室和领导批准授权,不得作出超出发布内容范围的解释、说明及评论。如未按确定口径发布消息引发不良影响,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所有新闻发布会均应有文字音像资料,由宣传中心负责整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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