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田利杰、王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裴森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豫9001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利杰、王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裴森借款34986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田利杰、王丽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张玉
电话:0391-5566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