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0)豫9001执4331号
陈猷谦、陈媛:
齐锋申请执行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豫9001执43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日内履行本院(2019)豫9001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逾期未履行未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承办人:马骋
电话: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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