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庆锋:
本院受理代晓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9001民初10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庆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晓云984156元;二、驳回原告代晓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33元,由被告负担13642元、原告负担639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40元,均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济源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金秀
电话:0391-5566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