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韩龙光:
本院受理原告酒领群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龙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酒领群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张勇
电话: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