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白新民:
本院受理原告马德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借原告剩余款项10万元及利息3.1万元,共计13.1万元(暂定);二、并责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三庭(汤帝南路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四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苗丹
电话:0391-5577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