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济源市伟杰饮品有限公司、王杰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菲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壹拾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三庭(汤帝南路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四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苗丹
电话:0391-5577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