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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志军与被告翟东升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公告一案

发布时间:2020-09-27 12:01:02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翟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翟东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军借款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翟东升负担。自公告发出(张贴)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程利明

电话:0391-556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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