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孙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铁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鹏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铁军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从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为90.5元,由被告孙鹏飞负担。自公告发出(张贴)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程利明
电话:0391-5566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