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济源市厚德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源市正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厚德商贸有限公司、石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900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原告济源市正兴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厚德商贸有限公司、石小明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济源市厚德商贸有限公司、石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腾退原告仓库;三、被告济源市厚德商贸有限公司、石小明支付原告仓库占用费(按年费用2万元自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鲍东敏
电话:135*****